许多集团化的公司可能都有这个疑惑:作为上市公司,发生的担保行为,从监管角度来说是否区分“集团外担保”和“集团内担保”(包括对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证监会在上述文件中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
第四条 第(二)点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因此,该条继续说明 “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证监会在该文件同时说明: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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