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涉及的法律法规、发文机构及实施时间,主要有以下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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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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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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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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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就法定招投标的事项、范围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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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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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该法的适应范围进行了规范,在“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所有的招标必须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包括非法定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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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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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指出“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上面列示的第3个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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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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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有三种,(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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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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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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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招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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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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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与《招投标法》相同,也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出了相同的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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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层级进行了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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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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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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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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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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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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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对《招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了细化,确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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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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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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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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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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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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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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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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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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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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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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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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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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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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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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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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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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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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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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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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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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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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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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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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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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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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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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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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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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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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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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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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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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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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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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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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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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