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公司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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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金额按照本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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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按扣除销售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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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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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集团,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且满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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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相关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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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游戏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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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目前的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分为自主运营、代理运营以及授权运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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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将自行研发以及代理的网络以及移动端游戏,在自有或其他的社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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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以及移动平台上运行,并通过上述平台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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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自主运营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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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通过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消耗虚拟游戏道具的方式取得在线游戏运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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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游戏玩家主要通过网络及移动端支付渠道对游戏账户进行充值,兑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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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完成对道具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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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具收费模式下,游戏玩家可以免费体验在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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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只有游戏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时才需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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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游戏玩家的充值款项,本集团将其先计入“预收款项”,然后再按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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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消耗模型根据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即,对于一次性消耗道具,在游戏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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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使用该项道具时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有限期间使用道具,在游戏玩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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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道具的未来期间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永久性道具,在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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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生命周期内按照直线法进行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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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代理运营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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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与游戏开发商签订游戏授权代理协议,游戏开发商作为授权方负责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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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产品的开发、后续改良升级等工作,本集团作为被授权方负责游戏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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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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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运营游戏模式下,由于本集团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对游戏玩家承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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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责任,因此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在总额法下,同自主运营网络及移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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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模式相同,按照道具消耗模型进行收入确认,即玩家购买游戏币、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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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游戏币购买游戏道具、并按照道具的消耗进行收入确认;本集团将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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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协议约定向游戏开发商支付的分成款确认为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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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授权运营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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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运营模式下,由于本集团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对玩家不承担主要运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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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因此按照净额法确认。在净额法下,本集团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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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运营方支付的分成款项和版权金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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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互联网产品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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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的互联网产品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网站搜索结果及展示内容中广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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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点击,于完成服务时将按点击量或者按成功达成交易的额度为基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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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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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互联网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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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对外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的,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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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于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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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提供服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期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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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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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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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以时间比例为基础,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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