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管理咨询&会计师行业
要点: [y]   公司章程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能照抄模板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上市公司增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原文出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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