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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oucao
[ 摘记 ]
in《
管理咨询&会计师行业
》
要点:
关联交易
披露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
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
元以上,
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除
外),应当及时披露。
原文出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10-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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