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ST华科(原“华阳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一)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华阳科技与华阳集团、华天化工均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79次,累计金额6.12亿元,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59次,累计金额6.11亿元;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1次,累计金额1138万元,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15次,累计金额1238万元。华阳科技上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二)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针对华阳科技的严重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13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处以3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李耀堂、黄丽华等5名责任人)
经查明,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安达未勤勉尽责,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李耀堂、黄丽华。
(一)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执行充分的分析程序
2008年10月,华阳科技向关联方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划转资金30,000,000元,华阳科技将上述资金划转记录为向宁阳县光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经贸)、宁阳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工贸)、宁阳县鸿顺物资购销站(以下简称鸿顺物资)和宁阳东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玻璃)预付货款30,000,000元。
利安达获取了华阳科技与光明经贸、兴发工贸、鸿顺物资和东方玻璃的购货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采购数量与华阳科技2008年实际采购量出现严重偏离,对于这一异常情况,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只是听取华阳科技的解释、收集华阳科技与上述4家机构的购货合同,未获取充分的证据。除上述30,000,000元外,华阳科技在2008年与光明经贸、兴发工贸、鸿顺物资和东方玻璃基本没有业务往来,对此,利安达的审计人员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将未加盖华阳科技印章的华阳科技与上述4家机构的购货合同作为审计证据,没有对合同中所列事项进一步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审计证据,没有对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可靠性进行职业判断。
利安达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利安达没有按照上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光明经贸、兴发工贸、鸿顺物资和东方玻璃预付货款不真实,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的事实。
(二)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部分没有回函的函证未执行有效的替代程序
2008年,华阳科技向关联方泰安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9,788,000元,华阳科技将上述资金划转记录为向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矿业)划转资金。
由于华阳科技与金阳矿业的资金往来数额较大,在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对金阳矿业进行了函证,但没有收到金阳矿业的回函。在没有金阳矿业回函的情况下,利安达的审计人员仅获取了一份2008年1月10日华阳科技向金阳矿业购买原煤的14,080,000元合同,但未进一步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利安达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利安达没有按照上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金阳矿业划转资金不真实,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的事实。
综上所述,由于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没有按照相关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因此,没有发现华阳科技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利安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耀堂、黄丽华。
二、利安达未勤勉尽责,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孙莉、王晓波。
2009年12月,华阳科技控股子公司宁阳鲁邦正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邦热电)以预付煤炭款的形式支付给宁阳县运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煤炭)、宁阳县运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展煤炭)和宁阳县鲁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兴煤炭)资金48,504,717.29元,运通煤炭、运展煤炭和鲁兴煤炭收到资金后支付给华阳集团,华阳集团再支付给鲁邦热电。
对鲁邦热电2009年的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利安达的审计人员获取了鲁邦热电向运通煤炭、运展煤炭和鲁兴煤炭预付账款的凭证和华阳集团向鲁邦热电划转资金的凭证,资金进出的时间、金额完全相同,鲁邦热电2009年预付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的变动比例为808.70%,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对鲁邦热电存货中原煤、煤矸石的采购量和使用量进行分析后认为鲁邦热电预付的款项是合理的。但即便考虑煤炭涨价的因素,鲁邦热电2009年底预付的大额购买原煤、煤矸石的款项与鲁邦热电的生产需求规模相比也不配比、不合理;对此,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未充分执行分析程序,没有对鲁邦热电的上述资金划转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利安达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利安达没有按照上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没有发现鲁邦热电向运通煤炭、运展煤炭和鲁兴煤炭预付账款不真实,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关联方华阳集团划转资金的事实,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利安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莉、王晓波。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2009年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在听证会上提出,利安达在对华阳科技2008年和200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实施了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利安达基本上做到了勤勉尽责。李耀堂、黄丽华、孙莉、王晓波的陈述、申辩意见与利安达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同。我会认为,由于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和200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没有按照相关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导致没有发现华阳科技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我会对利安达和李耀堂、黄丽华、孙莉、王晓波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70万元;
二、对李耀堂、黄丽华、孙莉、王晓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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