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证监会查处事件
要点: 美雅集团(北京中天华正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


证监罚字[2007]18号

当事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正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梁春。

何祚文,男,1962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江新村30栋。

周珊珊,女,1967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7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美雅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事实:

一、对银行账关注不够。经查明,中天华正所未充分关注美雅集团使用并控制的鹤山市鹤伊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对银行存款的当期发生额关注不足;未关注到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差异;未充分关注银行函证结果与账面数的差异;对

银行询证函的回函中反映,美雅集团存在委托贷款和拆借行为,中天华正所没有取得上述业务的相关合同、追查收益情况、对其可回收性作出合理判断,也未提请公司根据业务性质作账务调整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中天华正所在审计风险的控制上存在疏漏,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过程的必要关注和合理怀疑:对主要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形成缺乏审计过程;对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没有进行充分的甄别和相互印证,未发现部分数据前后不一致;对一些缺乏支付依据的付出款项,没有取得进一步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缺乏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中天华正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在美雅集团2003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何祚文、周珊珊。

上述事实,有中天华正所对美雅集团2003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中天华正所关于美雅会计报表审计情况的说明;中天华正所会计师周珊珊、何祚文、夏如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中天华正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何祚文、周珊珊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原文出处: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4/t20080418_142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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