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华所、常晓波、古小荣)
[2008]13号
当事人: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华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12层B01-B03,法定代表人:李延成。
常晓波,男,1970年出生,岳华所注册会计师,住址:陕西省华阴市十冶福利区。
古小荣,女,1957年出生,岳华所注册会计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环亚花园3号楼2单元501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和岳华所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岳华所在审计龙昌公司2002年、200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就龙昌公司以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虚构18,000万元银行存款、从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贷款9,000万元、虚构收取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等事项进行审计、向银行等单位进行函证时,未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的规定,对函证的发出及收回保持控制,而是将有关函证的发函和收函交由龙昌公司完成,未能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为龙昌公司2002年、200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龙昌公司披露的2002年和2003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内容负有审计责任。
以上事实有龙昌公司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岳华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岳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在岳华所为龙昌公司出具的2002年、2003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常晓波、古小荣是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岳华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常晓波、古小荣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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