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doucao [ 摘记 ]    2012-10-14 19:43      对所有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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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原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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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oucao      2012-10-14 19:54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y]六个月内[/y]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y]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y],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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