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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oucao
2012-10-1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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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担保的必要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提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但是“本通知”没有提到对反担保的要求,应理解为继续保留2003年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4.4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4.5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4.5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而上海交易所推定是没有要求反担保的,理由如下: 第七号 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若有,介绍反担保方名称、反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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