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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oucao
[ 摘记 ]
2013-02-05 15:50
对所有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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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治理结构 |
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 ||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体系。 | ||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还比较粗略,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中国证监会近年来颁发一些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章,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这些操作性教强的规章对于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
《指导意见》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共同组成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一些特别的职权。通过在公司经营事务决策中行使这些特别的职权,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及客观性不仅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其董事的职务行为,而且能够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 ||
《治理准则》是较为全面和系统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法律文件,是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的重要准则。《治理准则》在治理原则及精神上参照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实际情况,在“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一章中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等等。从总体上看,《治理准则》所设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于针对性强,借鉴了国外行之有效的有关做法,较好地反映了分权与制衡的治理原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可操作性,从制度上为改善公司治理提供了新途径,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也应看到,《治理准则》毕竟是规章一级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和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既定框架内进行细化和拓展,不能有突破性的超越。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些深层次问题还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公司法》来解决。 |
原文: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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