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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qian
[ 摘记 ]
2013-06-19 13:35
对所有人可见
in 个人笔记本 证监会查处事件 对所有人可见 |
要点: 桂林集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 | ||
证监罚字[2002]9号 |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在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集琦”)2000年中报审计过程中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 ||
一、违规事实 | ||
经查,桂林集琦披露的2000年中报包含虚假利润和未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桂林集琦2000年中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为桂林集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 ||
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 ||
二、处罚决定 | ||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 ||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处以警告,没收2000中报收入15万元,罚款15万元; | ||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各罚款3万元。 |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二○○二年四月八日 |
原文: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4/t20080418_14324.htm?key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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