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管理咨询&会计师行业
要点: 上市公司   治理层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层制度在项目中的关注

一、合规性关注
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加上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国资委等)的相关通知、要求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即:至少需要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制度)。上述文件需要获取、阅读并在项目过程中随时参考。
在内控项目各个阶段,除了公司层面之外,一些业务流程的控制点都会和这些文件相关。例如:
(一) 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范;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范)
(二)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
(四)对外投资
(五)对外担保
(六)筹资
(七)信息沟通(投资者关系);等。
了解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通知针对上市公司公司层面和业务流程的相关要求,是达到“合规内控”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具体负责某个公司层面内容、业务流程的顾问人员、经理人员和审核人员都必须要做到的。
二、如何判定是“合规性”的要求
在获取上市公司制度之后,流程负责人员都应该详细阅读,某个制度自身会说明自己是否是“被监管”的。
例如:在拿到《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时候,制度中提到“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述文字非常清晰地说明,公司的对外担保是“被监管”的业务,做内控项目的时候逃不开这些监管的规定。因此:
(一)负责担保流程的顾问人员应该把所有提及到的法律、法规、办法通过百度收集到;项目经理和负责本项目指导的高级经理也要有所有的文件;
(二)审阅公司“被监管”的制度,必然有和外部监管规定的对标过程。经理和高级经理在审核输出件的时候,必须非常了解相关的监管规定(基本要求);
(三)顾问人员在进行制度审阅的时候,还应该通过如:“东方财富”网站,获取与客户同在一个交易所(上海或深圳、主板或中小板)的上市公司的同类制度(至少3份)。通过比对,基本可以得出客户的制度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四)关注所审阅的“被监管”制度的发布时间。例如:《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04年披露,但其中一份证监会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发布于2005年。说明:该制度一定有不合规、需要修订的情况。因此,对于“被监管”的制度,顾问人员、经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员必须对发布时间有很高的敏感程度。
三、对“合规性”的职业判断
高级顾问人员、经理人员和高级经理对某个“被监管”制度是否合规,如何合规应该具备相应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某个制度合规性的职业判断,和客户沟通时基本有以下策略:
(一)拓展
《公司法》赋予了上市公司自主制定某些规则的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如何使用。例如:在总经理并不具有实权的上市公司,对于总经理的职权一般都会直接引用《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而对于总经理具有实权,或即将具有实权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权限进行拓展。例如:某个上市公司的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赋予了总经理除了《公司法》以外的以下权限:
1.拟定公司分子公司的设置方案;
2.检查、监督、协调考核各个部门与各业务单位的工作;等。
上述事项,项目经理应该和客户充分沟通,获得共识后才能具体工作。由于这些“被监管”的制度设置、修订都需要(至少)召开董事会,项目经理需要对此类事项与客户的沟通情况、进程和结论进行书面备忘,这也是高级经理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分层
由于“被监管”的制度修订起来需要走董事会程序,而公司往往需要根据实际业务的及时需要修订制度;因此,对于某些流程的制度非常有必要进行分层。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所采取的策略。例如:对外投资。
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制度,章节结构上可以是:
第一章 投资种类定义;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三章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四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五章 对被投资单位的人事财务方面的监督权限;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而在管理层面(投资管理部、财务部等),则可以针对具体的投资种类,设置如:投资信息收集、论证、立项、管理层面的审批程序等。
(三)新设
对于“被监管”的制度,除了监管机构的明确要求以外(如:证监会会下发某个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依据本通知,制定投资者关系的相关制度),存在“约定俗成”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至少应该有哪些“被监管”的制度。常见的上市公司基本制度包括:
1.公司章程
2.三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
4.对外担保
5.关联交易
6.投资者关系
7.总经理工作细则
8.信息披露管理
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10.募集资金管理
11.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12.对外投资
13.内部审计
14.董监高持股
15.独立董事
1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
17.董秘工作
1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
20.非关联方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
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报备管理
22.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
23.内部控制
24.筹资管理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也会制定一些其他的基本制度/治理层制度,例如:
1.董事会价格委员会工作条例
2.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3.授权管理制度
4.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6.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7.子公司管理制度
8.社会责任工作管理办法
9.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是否需要在原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某些制度(在监管机构没有明确下文的情况下),处理原则与上一点类似。
四、注意制度间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基本制度间存在一定的重合关系。我们需要关注、审核其中的一致性。例如:《总经理工作细则》会提到总经理的任免事项,这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存在重合,要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五、注意制度的格式体例
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所有的基本制度的格式和体例都应该是一样的。若客户存在不一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提示,避免客户犯此类低级错误。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制度的格式是:
《XX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第二条 应该
(一)财务规范
(二)经营规范
(三)人事规范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三条 为了
第四条 应该

不要出现某个基本制度是如下的体例:
《XXX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第二条 应该:1.财务规范;2.经营规范;3.人事规范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三条 为了
第四条 应该
原文出处:Leon 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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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记 ]    in《 管理咨询&会计师行业
要点: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违规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
来源:财会通讯(综合版)·下 2011年第9期 发布日期: 2012-03-12 发布: www.xzbu.com
摘要:本文选取1998年2009年,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的311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选取了同行业、资产规模最相近的311家上市公司作为配对样本,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多个因素与公司是否违规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年龄、董事长是否变更、领取报酬的董事总人数、领取报酬的监事总人数、CR_10指数与上市公司违规显著相关。研究结果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预防和控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上市公司 违规 公司治理 实证分析
一、引言
  从199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由于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共有679家(次)之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我国政府、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密切关注的话题之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主要表现有: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数据造假、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上市公司的这些违规行为最终的结果都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要素之间有无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文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从而为如何预防和控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证据。
  二、文献综述
  (一)董事会、监事会规模与上市公司违规董事会、监事会规模即董事会、监事会所包括的成员数量。Lipton和Lorsch(1992)的研究指出,董事会的监督能力随着董事数量的增加而提高,但由此带来的协调与组织过程的效率损失将超过其数量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当董事会规模超过10人时,会变得缺乏效率,降低他们参与战略形成的能力,反而更容易被经理人所控制。Jensen(1993)认为,当董事会规模太大、董事会持股比例较低时,董事会就不是管理层行为的有效监督者,而小规模的董事会在信息沟通上有着比较优势,能更有效地对经理人的财务舞弊行为实施控制。Yermack(1996)的经验研究也表明,小规模的董事会比大规模的董事会更有效率。Beasley(1996,1998)发现,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越可能发生财务舞弊。刘立国和杜莹(2003)发现, 监事会的规模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Hatice Uzun等(2004)发现董事会的规模与公司舞弊行为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显著。吴世农和蔡志岳(2006)发现对于公司违规的发生概率、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董事会规模都有正向解释作用,但并不显著。Lipton 和Lorsch(1992) 建议将董事会的人数限制为10人,首选的董事会规模应该是8人或9人。杨清香等(2008)的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之间呈明显的“U”型关系。可见,在董事会规模与公司违规的关系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正相关关系、无显著相关关系和最优董事会规模观点。规模小的董事会可以保证成员之间的有效交流,但是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小,就会限制一些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而且容易被内部人所操纵,难以起到监督经理人的作用。规模大的董事会拥有不同利益相关者代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可以达到互补效果,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吸收各种不同的意见,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大,就容易导致沟通困难、“搭便车”和决策效率低等问题,同样使得董事会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与财务报告舞弊 Beasley(1996)、Persons(2006)等实证研究发现,两职合一威胁内部监控和信息披露质量,两职合一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与财务舞弊正相关。Anup Agrawal和Sahiba Chadha(2004)发现,当CEO同时为公司发起人时,公司的会计丑闻发生概率较高。李常青和赖建清(2004)发现,CEO兼任董事长将降低公司绩效,而CEO兼任董事不影响公司绩效。但张翼和马光(2005)等实证研究却没有发现这种关系。吴淑琨等(1998)发现两职是否合一与其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而与公司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而吴世农和蔡志岳(2006)却发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不容易违规,或违规程度较轻微。从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担任者应分离,以相互制衡,降低公司违规的可能性。而两职合一会使得总经理在经营决策、会计政策选择、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等方面拥有独断权,从而导致公司违规的可能性增大。但代理理论与现代组织行为和组织理论存在某些冲突。Donaldson(1990)提出的现代管家理论认为,代理理论对总经理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是不合适的,总经理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和职业发展的追求,会促使他们努力经营公司,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根据权变思想产生的环境依赖理论认为,两职合一的合理性要依据所处的具体环境来进行分析,在比较稳定的环境中,两职分离可以制约CEO的权力;在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两职合一的制度安排可以使公司做出更快、更一致的决策来应对环境变化,这与吴淑琨等(1998)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孙永祥(2000)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全面实行两职分离可能并非适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对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法制约束和激励机制还都不够完善,此种情况下,就很难说董事长能对总经理形成有效监督;两职分离的情况下,总经理的创新自由也会受到董事长的很大限制,两职分离带来的监管成本可能超过其带来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违规Fama和Jensen(1983)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提高董事会独立性从而保证其监督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Patricia M. Dechow等(1996)指出,在存在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较低,董事会常常由公司内部人员控制。Klein(2002)在检验公司治理与盈余操纵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发现,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越不受CEO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越高。David B.省略erdata.省略info.省略)的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以及大智慧证券交易软件的行情分析系统。
  (二)变量定义 本文使用SPSS17.0版本作为分析工具对样本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该版本可以直接使用中文名称作为变量名,对结果的分析处理更加方便与直观。被解释变量“违规”为二分类变量,当上市公司违规时赋值1,否则赋值0。由于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公司治理的各个因素与上市公司违规之间的统计关系,而不是建立上市公司违规的识别模型,因此在变量选择选择上没有进行人为的舍弃,选取了公司治理的33个方面作为解释变量。其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别”定义为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截止到12月31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最后控股股东的类别。股东类别定义为:国有控股―0;民营控股―1;外资控股―2;集体控股―3;社会团体控股―4;职工持股会控股―5;不能识别―6。“CR_5指数”定义为公司前5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CR_10指数”定义类似。“第二到第五大股东联盟”定义第二到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第二到第五大流通股东联盟”定义类似。其它解释变量的定义如其中文名称,篇幅所限,不作详细解释。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显著性检验 (表1)显示了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的总体情况,由于没有设置解释变量块,且解释变量是一次强制进入模型,所以三行结果相同。表中可以看出,概率p值远小于0.05,可以认为所有回归系数不同时为0,解释变量的全体与Logit P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该模型是合理的。
  (二)拟合优度检验 (表2)显示了方程的Hosmer-Lemshow拟合优度检验,检验结果的P值0.787大于显著性水平,表示模型预测值与观察值之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从而意味着模型拟合较好。
  (三)回归分析 (表3)为错判矩阵,从中可以看出,有3个违规样本被错判为没有违规,而有15个未违规的样本被判定为违规,模型的总体正确率为95.5%。从(表4)中可以看出:第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与公司是否违规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年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更多的精力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可能也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更加关注违规可能给自己事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董事长是否变更与公司是否违规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在发生董事长变更的年度上市公司违规概率显著增加,可能是由于董事长发生变更,公司内部管理环境相对不够稳定从而导致违规的可能性上升。但也不排除因果关系颠倒,正是由于公司违规行为导致了董事长的变更。由于无法获取董事长变更日期与公司违规日期的先后关系,本文对此未作进一步分析。第三,领取报酬的董事总人数与公司是否违规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领取报酬的监事总人数与公司是否违规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董事、监事的领薪与否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可能是董事、监事未在上市公司领薪对其工作的积极性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尽职度会对公司监管产生明显作用,而这些情况并未从年度内董事会的会议次数、年度内监事会的会议次数、董事会的规模、监事会的规模等变量与上市公司违规的关系上得到反映这也说明,防范上市公司违规,不是要看一年内开了多少次董事会、监事会,不是要看建立多大的监管班子,而是需要这些机构抱着对全体股东、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真正地发挥起应有的监管作用。第四,CR_10指数与公司是否违规在接近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股权的相对集中是有利于防范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原因可能是股权的相对集中可以减少“搭便车”行为,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监管力度。第五,模型中其他的变量与公司违规与否关系并不显著。其中独立董事总人数与公司违规与否显现出负相关关系,但是统计学上并不显著,说明单从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方面来讲对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并不产生正面影响。这并不说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对加强公司治理、防范上市违规现象是无益的,更多地还是要看独立董事是否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不是停留在表面上看引入了多少独立董事。
  五、结论
  本文选取了1998年至2009年,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的311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多个因素与公司是否违规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年龄、董事长是否变更、领取报酬的董事总人数、领取报酬的监事总人数、CR_10指数与上市公司违规显著相关。本文存在的不足会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研究样本的选择主要依据证监会和证交所公告,但公告未涉及的单位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而未被发现,而这些公司还有可能被作为配对样本,将对结论产生一定影响。根据相关新闻报道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筛选符合条件的样本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受可获得资料的限制,解释变量主要取自有关的公司治理数据库,这些变量能否有效解释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考证;变量在有些年份中数据的缺失也会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信息资源丰富的研究机构可以完善相关变量,比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尽职程度的信息,对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内容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数、次数等信息。
原文出处:http://www.xzbu.com/3/view-800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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