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思考
要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   控股股东   人员独立   实际控制人   业务独立   
关于:HFK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问题的意见

一、HFK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HFK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12年度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所述:HFK的控股股东为XMY公司,持有其38.31%股份。HFK的实际控制人为:以金某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他们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100%的股份,故被视为HFK的实际控制人。
HFK 2012年度报告中的示意图表明了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以金某为首的22名一致行动人(100%)

XMY公司(38.31%)

HFK公司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说明,一致行动人虽然是不同的个体,但应该合并看待。
二、在借壳上市、反向收购中关于公司治理、独立性的监管要求
目前,直接监管借壳上市、反向收购交易的法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第12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三会一层,和一些被监管的事项(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对外投资等)方面应做到合法合规。在具体执行HFK项目中,所涉及的被监管流程可以进行验证。
(二)在…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从项目组反馈的信息来看,HFK在各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即:XMY)应该不存在争议。但是否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即:以金某为首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HFK是否在重要方面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按照HFK 2012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于2012年度收购HFD公司75.01%的股权。因此,将股权控制图进行延伸:

以金某为首的22名一致行动人(100%)

XMY有限公司(38.31%)

HFK公司(75.01%)

HFD公司
从上图可以看出,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HFD公司,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四、HFK与HFD是否需要考虑独立性合规
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国内目前暂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业务不得来源于下属子公司。实际上,HFK 2012年度报告对于利润、收入做了如下披露:“上市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HFD”。而且,在上市公司的2012年度单体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为零。在2012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合并营业收入(已抵消母子公司间的交易)30多亿主要由控股子公司,HFD通过对外销售贡献的。
由于HFD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从谨慎原则考虑,可以对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进行梳理。然而,存在的现实困难是,现有的证监会相关规定涉及到“独立性”的,并非针对借壳上市的情况,而是《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办法》中对IPO企业的独立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已就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借壳上市的企业书面询问中国证监会。
(一)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如果《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借壳上市的情况,HFK在人员独立方面存在瑕疵。根据HFK 2012年度报告:
1. 金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担任HFD(上市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董事长兼总裁。
2. 田某: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时担任HFD财务总监。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应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在上市公司履职,对股东负责,若在相关联的单位同时担任管理人员,则很有可能无法很好履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如果《办法》适用,则是否存在HFK与HFD在财务机构方面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从HFK 2012年度报告来看,上市公司的合并营业收入主要是由其控股子公司,HFD对外销售实现的,而非关联交易实现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支付关联方的房租(228万元)以及销售收入(208万元);其中从关联方获取的销售收入(208万元)相较对外销售的收入(30多亿),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影响。
五、结论
综上,结论如下:
(一)HFK和控股股东(XMY)之间,没有显示出独立性问题。
(二)HFK 的主要业务可以由下属子公司贡献。
(三)若《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壳上市情况(我正等待证监会回复,一般需要2周),则HFK和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HFD在高管人员和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
(四)从HFK 2012年度报告来看,上市公司和HFD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关联交易。
(五)项目组应关注HFD在被监管业务方面的合规性。
原文出处:反向收购中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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