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思考
要点: 对外担保   集团内担保   集团外担保   
许多集团化的公司可能都有这个疑惑:作为上市公司,发生的担保行为,从监管角度来说是否区分“集团外担保”和“集团内担保”(包括对下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证监会在上述文件中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
第四条 第(二)点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因此,该条继续说明 “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证监会在该文件同时说明: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第一条、第一点);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决议(第一条、第四点)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制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应该是治理层的制度,对外担保的最低审批权限是董事会
从内部控制角度来说,只要是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都必须提供一系列有助于决策的申请资料,只不过集团内单位的担保风险较集团外部单位低;最终还是要(至少)董事会决议,并信息披露。有些单位将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作为贷款来审批,若不履行治理层决策,也是不合规的。
原文出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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