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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