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证监会查处事件
要点: 中川国际(四川华信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华信会计
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4]29号

当事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杨仕珍,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审计部部门经理。

何均,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标准部项目经理。

当事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会计师所”)证券违法一案,日前已由我会调查完毕,并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于1998年经资产重组,大股东变为通富达公司,中川国际1998年11月2日第二届董事会和1998年12月11日股东大会批准,向通富达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通)97%股权,按亚太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净资产评估作价收购,总价16595万元。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川国际1999年年报进行了审计。

华信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河南四通资产的评估价值不实。具体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2141.45万元不实

在评估基准日1998年9月25日,河南四通所评估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面积172,419.88平方米,评估值2141.45万元。在1998年4月河南四通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五个投资方的出资均未有土地使用权;而且,自公司设立起至评估基准日1998年9月25日,投资各方均未向河南四通转让土地使用权。1999年12月1日,河南四通各股东办理了148,489.60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比评估的土地面积少23,930.28平方米,资产价值为297.21万元,并且仅在2000年8月交纳了5万元土地出让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1994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持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处置和变革登记手续”及第十五条“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

(二)专利权及专有技术1193万元不实

在评估基准日1998年9月25日,河南四通所评估的专利权及专有技术为1193万元。但是,在1998年4月河南四通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五个投资方的出资均未有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而且,自公司设立起至评估基准日,投资各方均未向河南四通转让任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另外,河南四通在此期间未开发出或以其它方式取得任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因此,在评估基准日,河南四通所评估的专利权及专有技术1193万元不实。

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川国际1999年年报进行审计时,未能发现河南四通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不实。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为该所注册会计师杨仕珍、何均。

本会认为,华信会计师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三条所述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杨仕珍、何均分别处以警告。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原文出处: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4/t20080418_14292.htm?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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