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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oucao
[ 摘记 ]
2012-10-16 15:56
对所有人可见
in 个人笔记本 管理咨询&会计师行业 对所有人可见 |
要点: 标黄部分,体现了公司法少有的、未作“其他情形”补充的规定 收购股份 |
《章程指引》: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公司法》: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原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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