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doucao [ 摘记 ]    2012-10-16 15:56      对所有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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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标黄部分,体现了公司法少有的、未作“其他情形”补充的规定   收购股份   

《章程指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原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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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篇

kedoucao      2012-10-16 16:46
要点: 求法律法规证实?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较早一篇

kedoucao      2012-10-16 15:45
要点: [y]   公司章程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能照抄模板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上市公司增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y]注释:[/y]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y]章程中[/y]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