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qian [ 摘记 ]    2013-06-18 14:57      对所有人可见

in 个人笔记本 证监会查处事件      对所有人可见

要点: 菲菲农业(北京京都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4]39号
当事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都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徐华,住所北京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
童登书,男,37岁,京都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八里庄北里23楼708号,身份证号110102196606201917;
王友业,男,46岁,京都事务所审计四部副经理,住址北京市宣武区后孙公园33号,身份证号110104571012085。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农业)及有关中介机构证券违法一案,我会于2003年1月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根据当事人京都事务所、童登书和王友业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京都事务所在对置入菲菲农业的资产沈阳菲菲澳家农业综合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和沈阳菲菲澳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进行审计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京都事务所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第16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对菲菲集团垫付农业公司工程款、房屋公司澳家庄园别墅小配套工程施工和房屋公司按揭销售房屋等重大事项未认真履行查询、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支持审计意见的审计证据,从而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在农业公司审计报告、房屋公司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童登书和王友业。
上述事实,有菲菲农业有关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公告、菲菲农业相关财务资料、注册会计师审计资料、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京都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京都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童登书、王友业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项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原文: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4/t20080418_14426.htm?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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