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合同管理案例
要点: 内部批准   证明材料   


案例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
一、案情简介
A为某项目经理部的材料管理人员,该项目经理部的分包单位C的材料供应商B私下找到A,要求A为其出具其曾经为该项目供应材料的证明,A答应并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B曾经向项目部工地供应过材料,而实际B是向在工地施工的分包队伍C供应材料,但A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未完整表达该意思。后因分包单位C未向B支付材料款,B持A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分包队伍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起诉该项目经理部,要求该项目经理部支付材料款50万元。
二、处理结果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因B持A出具的证明其曾经向项目供应过材料的书面证据,而A为材料管理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法院极有可能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给付50万元材料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1、相关人员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出具欠条和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相关事实,并经过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对外提供,否则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书面材料。2、任何人不得擅自就经济往来事项接受相关方(对方当事人及委托律师等)的调查取证,对法院、公安机关等必须予以配合的调查取证须经过相应的内部批准程序。
原文出处:http://www.docin.com/p-575317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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