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合同管理案例
要点: 设备租赁合同   退场交接协议   

案例6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
一、案情简介
某项目经理部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单价。设备进场时,办理了进场交接手续,退场时,未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结算时,由于双方未办理退场手续,双方对实际租赁的天数发生争议。同时,项目部认为设备人员配备不足,设备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要扣减部分设备租金,设备供应商对项目部的主张不认可,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因在设备合同中,没有对设备每月最低有效作业天数做出约定,且在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设备不能有效作业而影响施工的有关签证,法院没有支持项目部。因设备商在退场时,项目经理部与设备供应商没有签订书面的退场协议,结合有关证据,认定实际租赁的时间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致。
三、管理建议
此案反映的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项目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设备租赁合同条款,租赁合同应对设备性能状况、每月的最低有效作业天数等内容做出相应约定。2、在设备合同中,尤其是特种设备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要对设备安全责任承担做出明确约定。3、在设备进场时,要对设备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查,并签订书面的设备交接清单。4、在设备合同中,要对设备停置台班的计量进行约定。5、在租赁的设备退场时,要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书面的退场交接协议,明确设备及配件的交接时间和数量。
原文出处:http://www.docin.com/p-575317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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