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记 ]    in《 合同管理案例
要点: 合同履行   来往函件   


案例4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一、案情简介
2007年,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钢模板。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图纸,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于2007年12月30日交付货物。后由于B公司资金不足,备料不充足,未能按时交付货物。2008年1月,A公司多次电话或派人催货,其中在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载明:“……贵公司应于2007年12月30日发货的模板,2008年1月10日未能发货;和贵厂口头约定1月20日发货,但至今仍未发货……”。后因考虑到B公司多次拖延发货,并以不发货胁迫A公司加价,加之考虑到工期紧张,A公司无奈之下于2008年2月9日致函B公司解除合同。2008年5月,B公司以货物已经加工完毕,受不可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二、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表明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约定将模板的交货时间重新约定为1月20日,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B公司迟延交货并不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合同履行中,双方来往函件较频繁,必须高度重视来往函件的措辞。合同来往函件中必须严格界定宽限期和合同变更的区别。在合同对方单位违约、容许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时,催促对方履约的函件必须防止将宽限期表述为履约期限的变更。2、建立往来函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函件,发文要经过部门会签、领导审核。3、要建立往来函件登记管理制度。要加强往来函件的保管,形成往来函件的规范档案。4、解除合同时,要力争采取协议解除的方式,双方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须慎重,必要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免被对方抢得先机。
原文出处:http://www.docin.com/p-575317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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